住宿條款
第1條(本條款之適用範圍)
- Hostel JAZ(以下稱「本館」)與住宿旅客之間所締結之住宿契約及與其相關之契約, 依本條款之規定辦理;本條款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或一般已確立之慣例處理。
- 本館在不違反法令及慣例之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 不受前項規定限制,該特別約定優先適用。
第2條(住宿契約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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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向本館申請住宿契約者,請向本館提供下列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
(4)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 住宿旅客於住宿期間,如申請超過前項第2款所載住宿日期之續住時, 本館將於提出申請之時點視為新的住宿契約申請並予以處理。
第3條(住宿契約之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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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契約於本館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
但本館能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 依前項規定住宿契約成立時, 本館得要求住宿旅客於指定日期前支付以住宿期間住宿費為上限之訂金。
- 訂金將優先充作住宿旅客最終應支付之住宿費用; 如發生第6條及第17條規定之情況時, 將依序充作違約金及賠償金; 如仍有餘額,則於依第12條支付費用時返還。
- 如住宿旅客未於本館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項之訂金, 住宿契約將失其效力。 但以本館於指定付款期限時已事先告知旅客者為限。
第4條(不要求支付訂金之特約)
- 本館得於契約成立後,同意不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定訂金之特約。
- 本館於承諾住宿契約申請時,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所定之訂金, 或未指定其支付期限者,視為已同意適用前項特約。
第5條(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本館於下列情況下,得拒絕締結住宿契約:
(1) 住宿申請不符合本條款時。
(2)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3) 欲住宿者被認定有可能從事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時。
(4) 欲住宿者被認定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時:
イ. 屬於《防止暴力團員不當行為法》所定之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暴力團相關人員或其他反社會勢力
ロ. 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支配其事業活動之法人或其他團體
ハ. 法人之役員中有暴力團員者
(5) 欲住宿者如為醉酒者等,經本館員工判斷有可能對其他使用者造成重大困擾,
或實際有對其他使用者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6) 欲住宿者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7) 欲住宿者對住宿設施或本館職員(員工)施以暴力、威脅、恐嚇等威壓性不當要求,
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或曾有同類行為時。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第6條(住宿旅客解除契約權)
- 住宿旅客得向本館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契約。
- 住宿旅客如因可歸責於其本身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契約時, 本館將依另行規定收取違約金。
- 住宿旅客若未聯絡且至住宿當日22時仍未抵達 (如已事先明示預計抵達時間者,則為逾該時間後之時點), 本館得視其住宿契約已由旅客自行解除。
| 接獲解除契約通知之日 | 2日前 | 前日 | 當日 | 未入住 |
| 相對基本住宿費之違約金比例 | 50% | 100% | 100% | 100% |
| 延遲入住時間 | 22:00~24:00 | 24:00以後 |
| 收費金額 | ¥3,000 | 自動取消 |
第7條(本館解除契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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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於下列情況下,得解除住宿契約:
(1) 住宿旅客被認定有可能從事違反法令、公序良俗之行為,或實際已從事該等行為時。
(2) 住宿旅客被認定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時。
(3) 住宿旅客有對其他住宿旅客造成重大困擾之言行時。
(4) 住宿旅客明顯為傳染病患者時。
(5) 住宿旅客對住宿設施或本館職員施以暴力、威脅、恐嚇等威壓性不當要求, 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時。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提供住宿時。
(7) 於寢室內吸菸、對消防設備惡作劇,或不遵守本館所定禁止事項(限於防火所必要事項)時。 - 本館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 對於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之住宿服務等費用,不再收取。
第8條(住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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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旅客應於住宿當日,在本館櫃檯提示下列事項:
(1) 住宿旅客姓名
(2) 外國旅客須提供國籍、護照號碼、在留卡
(3) 其他本館認為必要之事項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館客房之時間為15時至翌日上午10時。
- 本館得於前項規定之外,接受時間外之客房使用。 此時將另行收取追加費用。
第10條(遵守利用規則)
住宿旅客於本館內,應遵守本館所定並張貼於館內之利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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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如下;其他設施之詳細營業時間,請參閱館內公告或說明。
(1) 門禁:無(但部分時段會上鎖)
(2) 櫃檯服務:6:00~22:00 - 前項時間如因必要不得已之情況,有可能臨時變更, 屆時將以適當方式通知。
第12條(費用之支付)
-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等內容,依本館基本收費表辦理。
- 前項住宿費等之支付,得以本館認可之日圓現金、信用卡等方式辦理。
- 本館已提供客房且可供使用後,即使住宿旅客自行未住宿,住宿費仍照常收取。
第13條(本館責任)
- 本館於履行住宿契約及相關契約時,或因其不履行而對住宿旅客造成損害時, 將賠償其損害。但若非可歸責於本館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本館為因應萬一之火災等事故,已投保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無法提供已訂客房時之處理)
- 本館如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訂之客房時, 將在取得住宿旅客同意後,盡可能安排同等條件之其他住宿設施。
- 即使依前項規定仍無法安排其他住宿設施時, 本館將向住宿旅客支付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金,並以該補償金充作損害賠償額。
第15條(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 住宿旅客不得將現金及貴重物品寄存於櫃檯。
- 住宿旅客攜入本館內之物品,如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館概不負責。
第16條(住宿旅客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
- 住宿旅客之行李若於住宿前送達,僅限本館事先同意時,始予以保管。
- 退房後之行李寄放,將以付費方式受理。
- 遺失物將自發現日起含當日保管7日,之後送交最近之警察署。
- 前項情況下,本館對行李或隨身物品之保管責任,準用前條第2項規定。
第17條(住宿旅客責任)
住宿旅客因故意或過失致本館受有損害時,
該住宿旅客應向本館賠償其損害。
第18條(災害對策)
請協助預防火災、地震等災害;
緊急情況發生時,請遵從工作人員指示並冷靜應對。
此外,請事先確認緊急出口、消防設備及避難方式,以備不測。
以上